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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2015年案例分析题

 2020-07-22 11:04  3901人 来源: 桑磊法考

案情

杨之元开设古玩店,因收购藏品等所需巨额周转资金,即以号称“镇店之宝”的块雕有观音图像的翡翠(下称“翡翠观音”)作为抵押物,向胜洋小额贷款公司(简称“胜洋公司”)贷款200万元,但翡翠观音仍然置于杨之元店里。后因古玩店经营不佳,进入亏损状态,无力如期偿还贷款。胜洋公司遂向法院起诉杨之元。

法院经过审理,确认抵狎贷款合同有效,杨之元确实无力还贷,遂判决翠观音归胜洋公司所有,以抵偿200万元贷款及利息。判决生效后,杨之元未在期内履行该判决。胜洋公司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商玉良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声称该翡翠观音属于自己杨之元无权抵。并称:当相杨之元开设古玩店,需要有“镇店之宝”装点门,经之元再三请求,商王良才将自己的猜观音借其使用半年(杨之元为此还支付了6万元的借用费),并约定杨之元不得处分该翡观音,如造成损失,商玉良有权索赔。

法院经审查,认为商玉良提出的执行异议所提出的事实没有充分的证据,速裁定回商玉良的异议。

 

问题

1.执行异议被截定驳回后,商玉良是否可以提出执行异议之诉?为什么?

2.如商玉良认为作为法院执行根据的判决有错,可以采取哪两种途径保护自己的法权益?

3.与第2问“两种途径”相关的两种民事诉讼制度(或程序)在适用程序上有何特点?

4.商王良可否同时采用上述两种制度(或程序)维护自己的权益?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