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磊法考欢迎您!
全国统一电话:
400-008-9560
首页
HOME
名师团队
AUTHOR
桑磊图书
BOOKS
公开课程
CURRICULUM
网络班次
CLASS
学习中心
Center
在线直播
LIVE
考试中心
EXAMINATION
学习资讯
INFORINATION
个人中心
Personal
  1. 首页 >
  2. 疑难解答 >
  3. 关于抵押预告登记生效和失效

  188****0930 课程提问

关于抵押预告登记生效和失效

《民法典》第221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
52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办理抵押预告登记后,预告登记权利人请求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经审查存在尚未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预告登记的财产与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时的财产不一致、抵押预告登记已经失效等情形,导致不具备办理抵押登记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经审查已经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且不存在预告登记失效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应当认定抵押权自预告登记之日起设立。”


老师,这两条不理解,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是什么时候?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这又是什么时候?这两个之间有什么关系?尤其十日内未申请登记和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是什么关系?         实在搞不明白,麻烦老师详细解答下

 (0)  (0)
提问时间:2026-09-03 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