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0930 课程提问
关于抵押预告登记生效和失效
《民法典》第221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52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办理抵押预告登记后,预告登记权利人请求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经审查存在尚未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预告登记的财产与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时的财产不一致、抵押预告登记已经失效等情形,导致不具备办理抵押登记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经审查已经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且不存在预告登记失效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应当认定抵押权自预告登记之日起设立。”
老师,这两条不理解,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是什么时候?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这又是什么时候?这两个之间有什么关系?尤其十日内未申请登记和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是什么关系? 实在搞不明白,麻烦老师详细解答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