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6****7787 课程提问
本案的起诉期限应当适用什么规定?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甲市乙区政府发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决定对项目范围内的国有土地房屋实施征收,乙区管委会设立的征拆事务所负责此次征拆事宜,黄某开办的塑料厂(个体工商户)的厂房(黄某为房屋所有权人)在征收范围内,征拆事务所与黄某协商选定了某房地产评估公司作为房屋评估机构,对房屋进行丈量登记,对涉案房屋市场评估总价为260万元。征拆事务所与黄某签订了《资产收购协议书》,协议款项300万元。《资产收购协议书》载明:“如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黄某以补偿数额过低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资产收购协议书》无效。
诉讼中,黄某申请乙区政府公布其他被征收人的征收补偿款数额,乙区政府以涉及被征收人隐私为由拒绝。
法院另查明:乙区管委会系甲市乙区政府设置的派出机构。2013年5月7日,乙区政府与乙区管委会签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授权书》,将乙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授权给区管委会,由区管委会以区政府的名义行使有关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