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结一下,能否取得实际控制权,取决于股东会的召开和表决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但是经过上述分析可知,其行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当当公司可以请求确认李国庆所谓的股东会决议不成立或者撤销该决议。因此,李国庆大费周章抢夺公章并不能夺取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公司的公章具有对外公示效力,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说,如果构成表见代表,很有可能李国庆对外加盖公章的行为就被予以认可,当当公司之所以将该事件吵得沸沸扬扬,也是想尽可能破除李国庆的权利外观,避免构成表见代表,被“夺权”。
最后,从刑法的角度来看,李国庆夺取公章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而作为公司控制权争夺的一大方式,“夺章”现象曾在很多公司上演,这也就需要我们进一步反思公章本身是不是存在问题,是不是还有存在的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