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版“庆渝年”:李国庆“夺章”能否“夺权?”人事调整是否有效

来源:公告 时间:2020-04-28 1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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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国庆和余渝之间的斗争又爆发了,要问这二人是谁?当当网的创始人是也,当然,他们也是一对相爱相杀的夫妻。

李国庆抢当当公章一大早就登上了微博热搜,这二人之间的纠葛可远非抢夺公章这么简单,背后的故事可就说来话长了,想当年二人的感情也是有目共睹的,但是经历了“摔杯事件”、“互撕”之后,二人的关系就势如水火了,对于公司治理而言也是一大隐患。

那么,今天我们就来聊一下李国庆抢公章是否能抢回公司的控制权呢?首先,我们先来进入抢公章事件的始末

                                           
事件回顾

4月26日上午9点34分,当当网创始人李国庆带着一群人“杀入”当当,明目张胆地拿走了将近50个公章,并进行了全程的录像。

同时,李国庆在公司内部发布《告当当网全体员工书》(下称“《告员工书》”),称4月24日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并成立董事会,选举李国庆为董事长与总经理,依法全面接管公司,负责公司经营管理。俞渝不再担任当当执行董事、法人、总经理,无权向当当员工发出任何指示。

4月26日晚,当当网在内部信中称,李国庆在当当网没有任何职务,李国庆发布违法、无效的股东会决议,抢夺公章,侵害其他股东利益、严重影响当当人的心情,当当业务正常进行。

同时,当当网召开媒体电话会议,称26日上午,李国庆伙同5人闯入当当网办公区,抢走几十枚公章、财务章,公司已经报警。公司关联公章、财务专用章失控期间,任何人使用该公章、财务专用章签订的任何合同、协议以及具有合同性质的文件或其他任何书面文件,公司将不予承认。公章、财务章、财务部门章即日作废。
                                    抢夺公章是否能夺取控制权?

在李国庆的《告知书》中,值得注意的是其中所说的“李国庆先生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召集股东会。当当公司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并支持李国庆先生。选举李国庆先生为董事长和总经理。股东会决议获得半数以上股东同意。”

那么,事实真是如此吗?

当当副总裁阚敏表示,俞渝对当当网拥有实际控制权,俞渝占55.23%,李国庆占22.38%,他们的孩子占18.65%,孩子的股份是代持在父母的名下,当当没有董事会,只有俞渝是执行董事。

天眼查数据显示,目前当当网(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工商登记的股权比例为:俞渝持有64.2%、李国庆持有27.51%。

那么,李国庆所谓的过半数是怎么计算的呢?

李国庆在4月27日表示:“我创办并管理当当20年,这本是家事,但我尊重那8.39%的小股东,为此召集股东会议,赢得53.865%。小股东三家持股公司8.39%,两家占8.01%投票我做董事长,总经理。”他认为,其与俞渝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合计持股91.71%,基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财产共有原则,自己目前实际持股45.855%。

虽然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二人所持股权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在公司治理层面,除非有特殊约定,表决权还是应该按照各自的持股比例来行使,而并不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之后再分别行使。也就是说,李国庆在就股权进行分割之前,并不能行使余渝名下股权所代表的表决权。

因此,李国庆所谓的过半数实际上是很难达到的,该股东会决议并不成立。

其次,李国庆所谓的股东会可能会存在召集程序不合法的问题。


《公司法》第39条第2款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公司法》第40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根据《公司法》39条的规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李国庆作为小股东有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权利,但是《公司法》40条规定了股东会召集的法定顺序,股东只有在执行董事和监事均不召集的情况下才能召集董事会,现在双方各执一词,对于李国庆召集会议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的顺序还有待商榷。《公司法》22条第2款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因此,如果股东会的召开违法违章, 则可以根据《公司法》22条的规定请求撤销这一决议。

此外,真的如李国庆所说,股东会决议过半数同意即可吗?

《公司法》第25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和住所;(二)公司经营范围;(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公司法》第43条第2款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李国庆通过召开股东会设立了董事会这一公司机构,这属于根据《公司法》25条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该载明的事项,因此,该股东会决议必然涉及章程的修改,根据《公司法》第43条第2款的规定,需要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按照上述李国庆的持股比例来看,想达到还是相当困难的。

因此,李国庆通过股东会通过的决议事项属于应当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并非过半数通过就可以,李国庆所谓的股东会决议因表决人数不满足法定要求而不成立。

但是,你以为到这里就结束了?4月28日,李国庆夺权事件又出现了最新进展,李国庆发布了当当公司的人事调整公告,并加盖了“夺取”的公章,内容如下……


那么,该人事调整能否发生效力还是取决于李国庆是否已经夺权成功,换句话说,取决于之前的股东会决议是否有效,一切还要回到股东会决议上去。

总结一下,能否取得实际控制权,取决于股东会的召开和表决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但是经过上述分析可知,其行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当当公司可以请求确认李国庆所谓的股东会决议不成立或者撤销该决议。因此,李国庆大费周章抢夺公章并不能夺取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公司的公章具有对外公示效力,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说,如果构成表见代表,很有可能李国庆对外加盖公章的行为就被予以认可,当当公司之所以将该事件吵得沸沸扬扬,也是想尽可能破除李国庆的权利外观,避免构成表见代表,被“夺权”。


最后,从刑法的角度来看,李国庆夺取公章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而作为公司控制权争夺的一大方式,“夺章”现象曾在很多公司上演,这也就需要我们进一步反思公章本身是不是存在问题,是不是还有存在的必要?

那么,小编的分析就到这里结束啦,对于这个案子你怎么看,你觉得李国庆是否能取得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呢?欢迎跟我们一起讨论!